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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红民与辛小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民,辛小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孙红民,男,汉族。被申请人辛小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031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现已逾期,但其拒不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辛小博在金融机构存款38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