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东岭诉被告吴方奎、童虎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岭,吴方奎,童虎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22号原告徐东岭,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方奎,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童虎君,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岭与被告吴方奎、童虎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东岭于2013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乐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刘乐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