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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上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秦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上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徐某,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秦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永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