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法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晁进武申请执行骆胜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进武,骆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晁进武,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骆胜利,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晁进武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8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8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骆胜利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骆胜利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骆胜利的存款80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