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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开雄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开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338号罪犯李开雄,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25日作出(1996)广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开雄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3日、2001年11月16日分别作出(1999)川刑执字第1051号和(2001)川刑执字第1552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刑期起于2001年11月16日止于2019年5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3日、2008年4月18日和2010年9月7日分别作出(2005)成刑执字第120号、(2008)成刑执字第1691号和(2010)成刑执字第41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10个月和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8月1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开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开雄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开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浩书 记 员  汪云川书 记 员  汪云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