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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李某某与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住胶南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住所地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的(2012)胶少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称:本案的执行金额为1800元(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经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对其他的执行请求全部放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执字第109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永全审判员  盛 磊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吉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