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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韩某某,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晨,蓝田县蓝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受理。审理中,原告韩某某未能出具被告李某合法身份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被告,未能向本院出具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据,本院无法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韩某某。审判员  薛元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