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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单志渊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志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1061号罪犯单志渊,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7日作出(1999)扬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志渊犯强奸罪、盗窃罪、脱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依法提出抗诉。2000年3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苏刑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扬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对单志渊强奸罪的量刑部分,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0年8月2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00)刑复字第146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刑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对单志渊强奸罪的量刑部分,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2003年3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曾以(2008)通中刑执字第1115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0457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单志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单志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单志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志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锡明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代理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汶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