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四(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九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商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展彬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九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蔡剑锋,刘位强,赵雪林,江晓艳,陈崇帮,上海龙商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展彬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钱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凡登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企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四(商)初字第84号原告上海九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吴恩福。委托代理人王家梁,上海市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剑锋,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刘位强,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赵雪林,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江晓艳,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陈崇帮,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龙商钢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位强。被告上海展彬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蔡剑锋。被告上海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雪林。被告上海钱冠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江晓艳。被告上海凡登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崇帮。被告上海企司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九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剑锋、刘位强、赵雪林、江晓艳、陈崇帮、上海龙商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展彬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镇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钱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凡登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企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九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蔡剑锋、刘位强、赵雪林、江晓艳、陈崇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九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蔡剑锋、刘位强、赵雪林、江晓艳、陈崇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学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益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