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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73号原告董某某,农民。被告李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亮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