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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田丽琼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16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女,1986年4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下黄金口**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田某甲在武汉市汉阳区潘王湾5号2楼其居住地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被告人田某甲卧室衣柜内、挂衣架上的腰包内及床头分别搜出塑料袋装红色圆形剂片10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毒品颗粒等毒品8包,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61.8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吴某、周某、王某的证言,扣押、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及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为61.8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江涛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李弘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瞿桂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