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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银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李╳╳、王╳╳建筑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X。委托代理人:黄XX。被执行人:(1)陈XX。被执行人:(2)李XX。被执行人:(3)王XX。法定代表人:李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XX公司与被执行人陈XX、李XX、王XX建筑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履行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亦主动履行(2012)银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XX公司承担了本案执行费324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银执字第275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冯绵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