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侯丽君与翟文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丽君,翟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侯丽君。被执行人翟文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侯丽君与翟文会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小强代执行员 徐 雯代执行员 王宝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