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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李×,女,1969年9月6日出生。被告何×,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原告李×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何×现在前进监狱服刑,本院到前进监狱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并询问被告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先后四次私自取走原告婚前财产20万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还款事宜,被告推脱不予归还。2012年3月16日,被告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30万元。被告何×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离婚。我因犯罪被判刑,现在监狱服刑,同意出狱后还款3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日渐受到影响。2012年3月16日,被告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诉讼中,被告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取走原告婚前财产20万元之事实,并表示同意出狱后返还原告30万元。上述事实,有结婚档案证明、银行存折、(2012)朝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谈话笔录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因被告犯罪服刑,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30万元,被告均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鉴于被告尚在服刑期间,应以其刑满释放后返还欠款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何×离婚。二、被告何×于刑满释放后一年内返还原告李×三十万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源国人民陪审员  刘跃新人民陪审员  刘和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