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商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郑惠令与余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惠令,余秀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商初字第1940号原告:郑惠令,农民。被告:余秀德,私营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惠令与被告余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惠令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惠令在审理期间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惠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295元,由原告郑惠令负担。审 判 员 赵 蓉人民陪审员 何志奇人民陪审员 费继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