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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商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郑惠令与余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惠令,余秀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商初字第1940号原告:郑惠令,农民。被告:余秀德,私营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惠令与被告余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惠令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惠令在审理期间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惠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295元,由原告郑惠令负担。审 判 员  赵 蓉人民陪审员  何志奇人民陪审员  费继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