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郑翠珠与王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翠珠,王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128号原告:郑翠珠。委托代理人:林光耀,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翠珠与被告王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翠珠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翠珠撤回对被告王中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翠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谢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