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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朱五华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五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1046号罪犯朱五华,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0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五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盐刑二终字第00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朱五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朱五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五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五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锡明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代理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汶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