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刘某。被告齐某甲。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诉被告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立案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3月21日生一男孩齐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脾气性格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无法共同生活,致原告起诉离婚。原告在被告处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存款及债权,婚后共同债务2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某与被告齐某甲离婚;婚生男孩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当庭给付2013年5月至12月抚养费4000元,自2014年起,于每年1月10日前给付当年孩子抚养费60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被告每周探视孩子一次,原告予以配合;婚后共同债务20000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窦新华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召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