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委托代理人傅喜善,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审 判 员 李 凌人民陪审员 陈学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湘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