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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行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闫志峰(又名刘志峰)、闫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3)稷行执字第23-1号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闫志峰(又名刘志峰)、闫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作出的(2013)稷行执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闫志峰(又名刘志峰)、闫霞拒不履行(2013)稷行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贵所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对被执行人闫志峰(又名刘志峰)所有的晋M733**微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对该车辆办理变更等登记手续。附:(2013)稷行执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副本一份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