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立民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梁坤珍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鱼弄二经济合作社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坤珍,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鱼弄二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立民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坤珍,女,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李玉麟,广东粤鑫(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鱼弄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负责人:梁锦富,主任。上诉人梁坤珍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鱼弄二经济合作社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占用的林地位于金湾区三灶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占用行为地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被告梁坤珍主张管辖异议之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审被告梁坤珍管辖权异议。上诉人梁坤珍上诉称,鉴于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婆石社区婆石二街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将此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而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根据司法便民的原则,为方��上诉人应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鱼弄二经济合作社起诉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坤珍,请求判令上诉人梁坤珍无条件退还占用的林地。该诉讼所涉林地,属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林地位于金湾区三灶镇,本案依法应由金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以其经常居住地在香洲区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与专属管辖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但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