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海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小平(绰号:“眼镜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8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小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2012年8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唐小平经电话联系后窜至北海市海城区海城一巷11号桂政小区门前贩卖l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06克)给吸毒人员郑xx,收取毒资50元。交易结束后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郑xx处收缴毒品海洛因0.06克、在被告人唐小平处收缴毒资50元、联系贩毒的手机一台。归案后,被告人唐小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黄仁昌(已起诉),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平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06克,其行为触犯了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唐小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小平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小平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桂岚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