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新华诉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华,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彬,闻会生,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陈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744号原告高新华。委托代理人孙新华,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市中路104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小平,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彬。被告闻会生。第三人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陈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处陈岭村。法定代表人周启堂,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华与被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彬、闻会生、第三人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陈岭村民委员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华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新华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高新华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彬、闻会生、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陈岭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28万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595元,由原告高新华负担。审 判 长 马元林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