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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赵连青与田在和、呼子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青,田在和,呼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赵连青,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神木县尔林兔镇巴石板太村人。被执行人田在和,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神木县尔林兔镇肯托拉村人。被执行人呼子林,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神木县尔林兔镇石板太村人。本院在执行赵连青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田在和、呼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田在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60元,被执行人呼子林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执行人田在和负担。案件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呼子林于2013年4月2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二、申请执行费36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执行人呼子林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