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二初字第0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宁国法创电子有限公司与池州扬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法创电子有限公司,池州扬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二初字第00282-1号原告:宁国法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经理。被告:池州扬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志根。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池州扬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池州扬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小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