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非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某某人民政府与邓某某、付某某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人民政府,邓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岐非执字第00008号申请人某某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申请人邓某某,男。被申请人付某某,女,系邓三军之妻。申请人某某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邓某某、付某某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凤政发(2012)2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申请人申请我院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本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凤政发(2012)275号关于征收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15249元的决定,应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晓红审判员 刘芳侠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