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红蕾,朱海军,刘淑任,临沂市百顺建陶有限公司,徐学军,刘志平,朱发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48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劲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红蕾。被执行人朱海军。被执行人刘淑任。被执行人临沂市百顺建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任,主任。被执行人徐学军。被执行人刘志平。被执行人朱发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朱发启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富民小区西马道的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发启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富民小区西马道的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X**号)。二、被执行人朱发启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朱发启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朱发启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朱发启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天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