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842号原告:舒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丁中林,无为县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德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为节省时间向桂东县法院起诉为由,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提出对被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审判员 陈德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