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向义与毛瑞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义,毛瑞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刘向义。被告毛瑞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义因与被告毛瑞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刘向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