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荔执字第002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燕某某诉某某石油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某某,某某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荔执字第00289—5号申请执行人燕某某,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某某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燕某某与某某石油有限公司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1)荔执字第00289号查封公告及(2011)荔执字第00289—4号裁定书,冻结了某某石油有限公司及大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加油站在国家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并查封了某某石油有限公司及某某石油有限公司某某加油站所有的房地产、办公楼、设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某某石油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2)荔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某某付给某某石油有限公司转让款二百八十万元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王某某应付给某某石油有限公司的转让款二百八十万元整。二、解除被执行人某某石油有限公司在国家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党树兴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本永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