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宽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瑞霞与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霞,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804号原告王瑞霞,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霞与被告长春市宽城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