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行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闫志峰、闫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闫志峰,闫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稷行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稷山县稷峰街。法定代表人杜广法,系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晋锋,男,系稷山县稷峰镇干部,住稷山县稷峰镇。被执行人闫志峰(又名刘志峰),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杨赵村。被执行人闫霞,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闫志峰、闫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0日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稷·稷峰人口征决[2012]18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进行审查,作出(2013)稷行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并依法给二被执行人送达。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交纳社会抚养费300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执行人闫志峰(又名刘志峰)、闫霞相应价值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赞毅执行员 贾志辉执行员 宋勤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健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