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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行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闫志峰、闫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闫志峰,闫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稷行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稷山县稷峰街。法定代表人杜广法,系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晋锋,男,系稷山县稷峰镇干部,住稷山县稷峰镇。被执行人闫志峰(又名刘志峰),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杨赵村。被执行人闫霞,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闫志峰、闫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0日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稷·稷峰人口征决[2012]18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进行审查,作出(2013)稷行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并依法给二被执行人送达。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交纳社会抚养费300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执行人闫志峰(又名刘志峰)、闫霞相应价值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赞毅执行员  贾志辉执行员  宋勤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健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