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镇执民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金香、薛爱云等与周志明、林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香,薛爱云,薛爱铭,周志明,林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镇执民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香,1955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申请执行人薛爱云,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薛爱铭,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周志明,1983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安福县(现羁押于镇海看守所)。被执行人林撑,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香;薛爱云;薛爱铭与被执行人周志明、林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志明、林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香;薛爱云;薛爱铭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陈金香;薛爱云;薛爱铭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25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