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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4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以物抵债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芳,陈英帅,李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484-2号申请执行人陈宝芳,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莱阳市穴坊镇芦山村。申请执行人陈英帅,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昭辉,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沐浴店镇沐浴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民三初字99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9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昭辉的鲁FC92**货车一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昭辉所有的鲁FC92**货车一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