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小明与贺小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明,贺小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777号原告:金小明。被告:贺小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小明与被告贺小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小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小明撤回对被告贺小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小明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