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麦长胜、欧英宏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要求履行补偿义务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长胜,欧英宏,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行初字第4号原告麦长胜,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原告欧英宏,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辉,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负责人芦晓凤,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育娟,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麦长胜、欧英宏诉被告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要求履行补偿义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麦长胜、欧英宏于2013年4月19日以案件出现新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麦长胜、欧英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麦长胜、欧英宏负担。审 判 长 伏 峰审 判 员 桂 春 玲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潇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