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勤序与被告张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序,张思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商初字第598号原告徐勤序被告张思军原告徐勤序与被告张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勤序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勤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勤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剑锋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