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国群与李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群,李富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40151号原告李国群。被告李富军。原告李国群诉被告李富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与被告和解,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群撤回对被告李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宫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