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商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20-06-13
案件名称
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无霸炭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无霸炭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芝商催字第11号申请人: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无霸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南端路西。法定代表人:李宗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文强,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无霸炭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无霸炭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20005322032717,出票人为龙口市世嘉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龙口市泛林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94588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8日、付款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无霸炭黑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