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岑孟清与王剑聪、岑恩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孟清,王剑聪,岑恩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189号原告:岑孟清,宁波月亮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剑聪,无固定职业。被告:岑恩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孟清诉被告王剑聪、岑恩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孟清撤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岑孟清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