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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胡钏与施月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钏,施月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404号原告:胡钏。被告:施月毛。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受理原告胡钏诉被告施月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施月毛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