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胡钏与施月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钏,施月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404号原告:胡钏。被告:施月毛。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受理原告胡钏诉被告施月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施月毛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