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四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吉耀新诉沈阳广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耀新,沈阳广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71号原告吉耀新。被告沈阳广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艳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阚俊峰,系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凤操。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耀新与被告沈阳广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耀新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耀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文平代理审判员 孙 皎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丹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