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鹤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康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康某某,刘某甲,秦春安,刘某乙,张某甲,李某甲,秦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高某甲,侯某某,高某乙,吴某某,王某某,刘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刑终字第11号原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2月1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某某,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2月1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因犯盗窃、强奸罪,1983年10月2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犯故意伤害罪,2000年7月21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4年5月18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3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2年4月7日被逮捕;2012年9月12日被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杜学广,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秦春安,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因犯抢夺罪,2007年1月23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2月1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2月2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8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3月8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秦某甲,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4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3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又名张志中,男,1971年8月2日出生。因犯聚众斗殴罪,2011年11月12日被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1月1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05年2月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3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男,1993年10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2月2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高某甲,男,1978年5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3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2年4月6日被逮捕;同年6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3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同年4月6日被逮捕;同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高某乙,男,1969年9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2年3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2年5月16日被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2年4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6日被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运红,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因犯盗窃罪,1996年8月16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刑徒刑五年;1999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2年5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6日被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监视居住,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丙,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2月20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6日被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春安、何某某、康某某、刘某乙、张某甲、李某甲、秦某甲、张某丙、高某甲、侯某某、刘某甲、刘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高某乙、吴某某、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浚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秦春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高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康某某、刘某甲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康某某、刘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康某某、刘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康某某、刘某甲撤回上诉。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2)浚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志强审判员 马向阳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艳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