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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凌某某与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苟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凌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24日,汉族,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被告:苟某某,女,生于1977年12月24日,汉族,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凌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某撤诉。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凌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