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凌某某与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苟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凌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24日,汉族,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被告:苟某某,女,生于1977年12月24日,汉族,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凌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某撤诉。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凌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