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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廖全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秀峰支公司、银泽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全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秀峰支公司,银泽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廖全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秀峰支公司负责人王广春被告银泽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全保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秀峰支公司、银泽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廖全保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全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全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撤诉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廖全保负担。审 判 员  胡 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泓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