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桐江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友强与汤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江商初字第90号原告:张友强。委托代理人:胡忠斌。被告:汤毅。原告张友强诉被告汤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张友强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来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