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刑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邹文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文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1163号罪犯邹文军,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3年3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文军予以假释,罚金人民币18000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