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执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宁波江北胜富龙贸易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汇港文体玩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江北胜富龙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汇港文体玩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北胜富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惠银。被执行人:东阳市汇港文体玩具厂。法定代表人:黄克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北胜富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汇港文体玩具厂[(2012)甬北商初字第36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标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