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与魏洪、崔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魏洪,崔秀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罗刚,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赵迂,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洪,男,生于1965年3月29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崔秀明,女,生于1967年10月22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诉被告魏洪、崔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