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闫星屯申请执行姚学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闫星屯,男,1943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姚学红,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星屯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500元,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1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姚学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姚学红已自觉交纳案件款15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